关于抓紧做好2016年应届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通知
尊敬的客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6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6]23号,以下简称:《通知》)已在上海学生就业创业服务网(www.firstjob.com.cn) 上发布,现就本市2016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办本市户籍的工作
递交申请本市户籍材料的截止日期为:即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
1.根据《通知》规定,申请落户的申报流程如下:
(一)受理经办机构所属(辖)用人单位按以下流程申报:
1) 各受理经办机构须在2016年5月10日前向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提交《受理经办机构基本情况及下属(辖)用人单位登记表》。
2) 各受理经办机构所属(辖)用人单位登录就业创业服务网的“用人单位管理服务平台”,在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核对无误后网上提交给相应受理经办机构。
3) 各受理经办机构所属(辖)用人单位须备齐单位和毕业生的相关书面材料,由人事工作专员带好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至相应受理经办机构进行现场申报。
4) 各受理经办机构确认相关网上填报信息和纸质材料一致,审核通过后,在网上提交相关申请信息并预约时间,到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递交纸质材料。
(二)其他用人单位按以下流程申报
如用人单位无相对应受理经办机构,可登录就业创业服务网上的“用人单位管理服务平台”,在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核对无误后网上提交给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按照预约时间携相关纸质材料到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进行现场申报。
2.《通知》规定:中介机构派遣人员不属于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的范围。该规定已从2012年开始执行,因此外服公司仍将不能提供户籍申请材料的代送服务。
3.有关用人单位资质申请的要求(详见附件一)。
4.有关学生户口申请材料的要求(详见附件二)。
5.本市教委受理 “2016年引进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重点用人单位”(简称“重点用人单位”)的申报审批工作已经开始,请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在2016年5月20日前自行完成申报工作。对于2013、2014、2015年重点用人单位,退工率较高的,2016年将不再认定为重点单位。
6.凡用人单位2015年办理直接落户后毕业生已全部与其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对该用人单位2016年提出的落户申请不予受理。
7.凡申请直接落户的毕业生,相关受理机构将对其在学期间缴纳社保的情况进行核查。凡发现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记录的,其申请将不予受理。
8.毕业生在本人最高学历学习期间获得发明专利证书,须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专利登记簿副本不受理),并须提供经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在本校网站上公示无异议、由带教导师签名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公示证明样表可在就业创业服务网上下载),落户申请人应为该专利首次申请时的发明人,不包含该专利首次申请后变更的发明人。
9.2016年进沪落户标准分仍为72分。
10.对审核结果或不予受理处理有异议的,由用人单位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材料应在得知审核结果或不予受理处理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至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
11.获得落户批文后,学生请通知学校将档案以机要形式寄送至: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西路28号,邮编:200021。
※ 外服公司将继续为客户提供政策咨询和操作指导服务。
咨询电话:53830932、63721888转3229 闻静、周怡
二、关于申请《上海市居住证》和居住证积分的工作
1. 上海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依据申领条件到所在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统一办理领取《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手续。
外地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依据申领条件到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领取《通知单》手续。
2. 《通知单》的第一联用于毕业生去用人单位报到,第二联用于办理《居住证》积分对应材料。同时,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为上海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出具去外省市落户所需的《就业报到证》。
3. 领取《通知单》受理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
4. 申办《上海市居住证》需提供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三、关于申办本市户籍期间及时缴纳社会保险的工作
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起,及时为其办理用工及社保参保手续。
1、 申办本市户籍期间:
员工入职时,应准确提供本人户籍信息,以其户口迁入高校集体户口前的户籍为参保依据。
上海本市高校集体户口:还需提供本市高校集体户口户籍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 申办本市户籍审批及相关落户工作结束后:
员工应再次确认本人的户籍类别是否与首次参保时确认的户籍类别一致。如发生变化,员工本人应及时与用人单位确认,办理社保参保属性的变更手续。
※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务必做好相应的户籍类别确认工作,以免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户籍类别与参保属性对照表:
|
户籍类别 |
社保参保属性 |
落户前 |
外地(非)城镇户籍 |
一般,外地(非)城镇(五险) |
落户后 |
上海市城镇户籍 |
一般人员,外省进沪(五险) |
特此通知
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
2016年5月10日